张律师: 我与马某结婚十几年了,几年前马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就出来自己开了个公司。经济条件好了,马某心也变了,喜欢上了公司的一个女职员。我与马某于去年离婚,但离婚后,我发现马某在与我离婚前,给现在的妻子买有一套房子,价值60万元。请问,我能否要回这套房子的一些价款? 赵女士: 你至少能要回这套房子的一半价款。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为现在的妻子买的房屋是在他与你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买的,所以,这套房应属于马某与你的共同财产,理应有你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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