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李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胡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胡先生名下的商品房的婚后银行还贷和房产升值款,而胡先生不同意。
2004年,胡先生婚前独自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的房价为70万元人民币,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另30万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婚后,胡先生陆续全部归还了该房屋贷款。现在该套商品房的市值已经上升到150万元左右。
最终审理结果:此案经法院主持,胡先生和李女士达成调解,胡先生一次性向李女士支付15万元房屋补偿款。
目前,这类情况在现在的离婚案件中是比较普遍的。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及上海的司法实践,一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属于产权人个人所有,该房屋的升值利益也应当属于产权人。对于婚后向银行支付的房屋贷款,在离婚时,产权人应当对配偶作出补偿。
至于配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产权人婚前所购房屋的升值利益,现有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是不支持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此问题有所涉及,认为应当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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