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4日经王某与李某双方协商,由李某将其位于天津路的房屋出售给王某,当天王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该房屋为房改房,属李某与其前妻共有,而李某的前妻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过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
同时查明,李某与其前妻离婚时,双方在调解书中未提及上述房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买卖的房屋属被告李某与其前妻共有,李某单方将该房屋出售的行为,事前未征得其前妻的同意,事后未取得其追认,其处分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原告王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不应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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