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齐和李佳2000年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转年他们有了儿子。2008年,小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李佳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佳也表示同意。小齐和李佳婚后居住在李佳父亲购买的小五金楼房,后该房以李佳父亲的名义还迁至某小区一楼的一套单元房内。2006年8月,李佳的父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所得房款40.58万元以李佳的名字存入银行,后转存22.5万元,并用该房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及基金8万元。
庭审中,对于其他财产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没有异议,而针对小齐要分割40.58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这笔款项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对小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后,小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小齐除了认为40.58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外,同时还认为李佳有婚外情,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应予不分或少分财产,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佳名下这笔存款的性质。依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中一方获得的赠予应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予(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注意到一个细节,男女双方结婚时居住在李佳父亲购买的楼房中,后该房屋通过还迁和出卖所得房款40.58万元以李佳的名字存在银行,又转存22.5万元并用该房款购买汽车一辆及基金8万元。在这起离婚诉讼中,这个细节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
在李佳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中,有一份李佳父亲委托其卖房并代收房款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李佳父亲让李佳代存房款的事实。
二审时,律师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因为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时,还没有还迁,不可能产生还迁房的实际房号,而授权委托书中却写明了具体的房号,为二审提供了新证据。并且房款的存入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是夫妻双方一同去银行办理的。还有汽车和基金8万元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审法院基于以上观点认定了上述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也为小齐分到了共计152500元的财产,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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