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杨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为不吃亏,她花10万元委托一家咨询公司作为私人法律顾问。咨询公司承诺为杨女士提供法律咨询。此后5个月里,杨女士认为这家公司并没有为她提供法律服务,仅仅是提供信息咨询,于是向法院起诉,表示只付1万元咨询费,要求咨询公司返还9万元。
咨询公司则辩称,收取10万元是协议书约定的基础费用,公司已为杨女士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做了很多工作,已查到她丈夫名下12家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及31套房产的情况等。
法院认为,杨女士与咨询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与其丈夫离婚,但杨自合同签订起至今未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提出离婚,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准许杨女士解除合同,但对被告公司已办理的相关委托事务可以实际支出在原告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咨询公司退还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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