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律师,我们是经介绍认识的,认识后不到二个月就结婚了,结婚后才知道双方性格有很大的不合,现已经结婚二年多了,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各自的财物由各自保管,因实在没办法再生活下去了,所以现打算离婚,但是女方一直不同意,她开口就问我要50万元才肯可离婚,我看协议离婚是不可能了,还是经法院,但是我也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1、我如果协议离婚我一般给女方多少算合适? 2、如果经法院是不是没有感情破裂这个证据,而在法院立案后还要等二年的分居才可由法院判离婚? 3、如果法院判离婚我需要给女方做那些赔偿呢?
答:1、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固定的数额。双方如果没有协议离婚的希望,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法院如果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分居两年仅仅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其它的情形也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 3、是否构成赔偿,需要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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