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律师,我和她在上海工作多年,且在上海买了房子,但我们的户口都不在上海,结婚是在我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在上海的法院。还是一定得到她的户籍所在地?
答: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们在上海工作多年,上海为你们夫妻俩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如起诉离婚,可以在你们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提供居住证明(比如派出所的证明、居住证、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等)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咨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