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女士与姜先生结婚20多年,他们的独生女儿铭铭也早已长大成人,一家三口居住在一套公房内。说起这套房屋的来由,要追溯到十几年前。当时姜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住房分配时,姜先生根据独生子女家庭享受 “阳光政策”的有关精神以及家庭人头名额分配到了一套租赁房, 1994年又根据有关规定将此房转为售后公房。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一家人都很开心,所以当姜先生提出房产证上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时,妻子凌女士也欣然同意。 谁知,随着时间的流逝,姜先生一家的生活开始有了不和谐之音。近年来因姜先生脾气暴躁、心胸狭隘,夫妇俩经常争吵,两人的关系也降至冰点。看到父母剑拔弩张,已成人的女儿不禁规劝了父亲几句,谁知这更激起了姜先生的不满。上海离婚咨询网 2008年5月,姜先生趁妻子上班和女儿读书不在家,私自更换房屋大门锁,当天就把妻子和女儿的生活用品打包并将她们赶出家门。今年9月,在自己和双方老人劝说无用的情况下,无奈的凌女士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房屋由夫妻和女儿共同共有,要求姜先生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将该房屋钥匙交给自己和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公房出售的相关政策,公房出售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同住人等均是售后公房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姜先生名下,但原告凌女士、铭铭均为该房屋的同住人,故该房屋应为原告凌女士、铭铭及被告姜先生共同共有。现该房屋仅登记在被告姜先生一人名下,被告姜先生应协助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系争房屋既然为3人共同共有,3人应共同享有对该房屋进行管理的权利,被告姜先生将房屋钥匙独占,妨碍了凌女士、铭铭对房屋的管理,故法院判决姜先生应于判决生效起10天内将该房屋钥匙复制并交付给凌女士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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