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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座落在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1998年1月,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张先生:“女方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54岁的张先生退休后在自家开了一个饮用水站。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他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

11月21日,他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辩称,自己与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张先生曾多次提出结婚,但梁女士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梁女士的好友为两人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张先生就被梁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梁女士利用张先生丢失的龙卡私自取走了10.5万存款。但因为张先生没有证据,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槌定音: 该婚前财产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咨询网

案后思考:婚前财产约定带来的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提前对婚前财产对的约定。这种公证形式特别是在再婚群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无奈之举,暂且不说。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离婚财产纠纷。但因此而引发婚前财产诉讼的,恐怕称的上是首例。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双方未明确婚前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关系,导致这份及其不规范的公证发生一系列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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