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国内离婚
卖旧房购新房,父母为何难以取得房屋产权?

为让儿子婚后有个住处,老朱夫妻卖掉了原有住房,打算以20多万元购买一套偏单。不过,当时一家三口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儿媳小华有正式工作,可以贷款。经过协商,全家决定以小华的名义贷款买房。老朱夫妻交了定金及首付款4万元,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婚后,小两口感情不和,小华起诉离婚并带走了新领取的房产证。为此,老朱夫妇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讼争房屋产权证变更在自己名下。

  儿子同意了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小华辩称,讼争房是婚前购买,不同意公婆诉讼请求。按照小华的说法,老人将卖房的部分款项4万元作为订婚彩礼给了她,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归结到法律上是一种货币赠与。因此,购房定金及首付款4万元是她的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为,4万元是老朱夫妻交予儿媳小华购买讼争房的首付款还是彩礼,应区别对待。老朱夫妻不能提供购房后首先由自己居住并还贷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假借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且被告和丈夫结婚后一直住在讼争房内,分居时才离开。因此,老朱夫妻假借儿媳小华名义购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老朱夫妻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