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辉诉谢美华离婚一案,经衡阳县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刘德辉应给付谢美华财产分割款9万元。判决生效后,刘德辉未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谢美华遂于2004年4月5日向衡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到期后,刘德辉既未自觉履行,也未向法院提供延期执行担保。由于该案属涉港案件,为此,该院根据谢美华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刘德辉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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