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常常因为某些个人原因,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亲自回国办理,或回国办理的成本较高。因此,当事人常常希望不回国就能办理离婚手续,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应诉。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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