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某 男 1979 年6 月11 日出生 国籍:马来西亚 住址: 被告: 李某 女 1980年2月18日出生 国籍:中国 住址: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被告到马来西亚留学,原、被告于2002年6月在马来西亚认识,2003年12月,被告转至英国读书,后原告也到英国读书。2005年3月,原、被告在英国伦敦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5年12月一起回到北京。2006年9月,原、被告生一子,现年3周岁。2009年9月,被告以原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曾提出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的种种行为,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来往时间不长,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某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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