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离婚实务
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设有抵押权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从12月21日起生效。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