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刘某某,汉族,32岁, 住黄浦区 路 号 室。 女方:王某某,汉族,280岁, 住黄浦区 路 号 室。 男女双方2005年9月9日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离婚事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刘 跟随男方刘某某共同生活,女方王某某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一处,位于住上海市静安区 路 号,电视机一台(康佳25#),冰箱一台(新飞双门210L),洗衣机一台(小鸭全自动)、组合音响一套归女方王某某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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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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