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张芳与陈先生登记结婚,次年5月他们生下了女儿小佳。双方都是高收入人群之一,不仅在上海本地有房子,还共同购置位于苏州某处的房屋一套,婚后生活衣食无忧较为幸福。然而,近几年,张芳怀疑丈夫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来往,夫妻间产生矛盾。2005年2月9日,双方书面约定,婚内如有对配偶不忠,损害配偶的不正当行为,陈先生放弃其一切权利并补偿配偶人民币100万。陈先生又因砸坏家中电器等事由向张芳作出书面保证及承诺,以认清自己的错误,保证不与生活无关的异性接触,向张芳道歉认错。然而,陈先生的保证与承诺并未改善夫妻关系,近几年双方矛盾不断增多。2008年下半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女儿小佳随父亲生活。
就在夫妻双方关系异常紧张的时候,陈先生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及张芳归还购房借款35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双方经法院审理后各自承担相应部分执行了判决。
一个月后,张芳难掩心中不平,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陈先生未尽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儿小佳由张芳抚养,陈先生一次性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的抚养费28万多元以及陈先生支付张芳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允许张芳及其丈夫离婚;女儿抚养权归陈先生,张芳应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不予支持张芳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张芳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女儿自出生到双方诉讼离婚的五年时间里,一直都是由其抚养,陈先生常年在建筑工地现场工作,没有时间和条件来照顾与教育女儿,而其却有大量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同时陈先生还存在对配偶不忠实的事实。因此张芳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女儿由其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以及陈先生赔偿张芳精神损害费4万元。而陈先生认为,陈先生家在上海,父母年纪也不大。陈先生作为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基本以在公司上班为主,从生活条件、就医条件、陈先生本人受教育程度等各方面条件衡量,女儿随陈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陈先生也不同意赔偿张芳精神损害费。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芳坚持要求女儿随其生活,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陈先生有较好的抚养条件,为保证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双方的女儿随陈先生生活并无法律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女儿的情形,且张芳并未证明女儿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至于张芳要求陈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费一节,虽然陈先生多次向张芳书面保证及承诺,其内容说明陈先生有与其他女性交往超出一定程度的情况,但张芳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陈先生存在双方约定的对配偶不忠、损害配偶的不当行为,且陈先生也不予承认张芳认为自己不忠的说法,故法院难以支持张芳的此项请求。综上所述,一中院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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