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女士诉称,其与被告周先生原系夫妻。2008年3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塘沽上海道一套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塘沽新港一套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儿子小周由周先生抚养。由于塘沽新港处的房产尚有贷款16万元未还,协议约定由周先生负责还清。离婚后,周先生偿还贷款一个阶段后便不再还款,尚欠14.2万元。在银行的多次催款下,孙女士只得支付了剩余贷款14.2万元。今年1月份,孙女士以根据《离婚协议》这笔贷款应由周先生支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该新港处房产归本人所有,并判令周先生归还垫付贷款14.2万元。
被告周先生则辩称,在与孙女士签订上述《离婚协议》之前,夫妻双方还曾在家中另签过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新港处的房产贷款由周先生偿还的条件是,要将该处房产登记为孙女士和儿子小周共有。如果孙女士同意添加儿子为房产共有人,自己便会支付贷款。但离婚后,孙女士并未依约将儿子小周在房产证上具名,因此自己也不会归还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对系争房产分割意见经历过变更,周先生未举证证明双方最后签订的《离婚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故应以双方最后签名确认的《离婚协议》为准。离婚后,周先生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新港处房产房屋贷款余额由其归还的义务,而孙女士已付贷款余额14.2万元,现孙女士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向周先生主张追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赠与以当事人自愿、合法为原则,由于孙女士不愿意将儿子小周登记为系争房产共有人即不同意赠与,故周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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