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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寻觅理想丈夫      期盼再婚生活安逸幸福长久

李某某的家住在奉贤区一个较为偏僻的村庄。早年丈夫因病过世后,为了支撑这个家,她就外出打工,每天起早摸黑不停奔波,甚是辛苦。在帮女儿成家立业后,亲朋好友纷纷劝她,趁还年轻,该考虑考虑自己的未来,找一个情投意合的老伴,老有所伴。

娇小而白净的李某某,虽说年近半百,但其容貌比实际年龄要年轻几分。2000年初,在他人的介绍下,李某某认识了比她年长10岁的王某某。

有过婚姻的女人再婚时,不再是花前月下卿卿我我,而是更讲究实际,经济条件往往摆在首位。

据李某某说,当时有好多朋友为她做媒,有几位男士看上去还挺不错的,但经济状况不是很理想。之所以相中了王某某,除了他人好外,关键是他有钱有商品房。朋友在介绍时说,王某某曾是一家公司的经理,退休后还在做生意,经济条件较殷实。

对王某某来说,李某某的年轻美貌自然吸引了他,找一个年轻的女子相伴,老有照顾,正是王某某所想的。就这样,两个有过婚史的中年男女很快就同居在一起。

王某某是一位善于体贴的男人。平时来看望李秀娟,总是提上水果捎点菜。有一次,李某某下班途中不慎摔了一跤。王某某得知后,甚是心疼地劝她不要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了,凭着他与他人合伙做做生意,多少赚点钱,加上每月的养老金,完全可以让她过上舒服的日子。

都说再婚的女人难觅好男人。然而,王某某的这一番话让李秀娟很受感动,她为自己找到了这样一个体贴关怀的好男人而深感欣慰。

“老王这人确实不错,至今我对他还深有感情。”李秀娟在采访时说,她是个办事很认真的人,对自己今后的归属格外谨慎。她希望以后跟定了一个男人,不再有变故。在她决定将自己的后半生托付给王某某时,曾试探性地向他提出,家中有事,要借2万元钱。王某某没有半点犹豫,很爽快地给了她两叠崭新的人民币。

“这样的男人到哪里去觅?快嫁给他吧!”姐妹们带着羡慕的口吻劝她赶快结婚。

2002年春节前夕,李某某与王某某喜气洋洋地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使两人世界的生活安逸幸福,李某某干脆辞掉了工作,承担起家庭主妇的责职,一心一意照料着丈夫。

跳舞惹出事端    妻子跟踪丈夫导致感情裂变

李某某再婚的生活应该说是较为美满而幸福的。丈夫购置的商品房在城区闹市中心,出门就是商业街,逛街购物买菜很方便。一个没有经济实力的农村妇女,一转眼住进了城市商品房,对李秀娟来说,真是连做梦都不敢痴想的事。

她俨然成了一个城市家庭主妇,每天上街买菜做饭洗衣服。空闲时,与小姐妹们聊聊天逛逛街或在家看看电视。丈夫则在外做点生意。

两人世界的生活在相濡以沫了7年后,发生了突变。

“起因是他在广场跳舞时搭识了一个女人,两人关系暧昧。”说起他俩的婚变,李某某依然带着留恋而痛苦的口吻,她述说了整个婚变的过程。

去年初夏,王某某感到身体不舒。李某某在陪他看病时,医生告之,要多运动,跳舞是一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运动,夫妻俩就开始在附近的广场上学跳舞。

每天傍晚,他俩吃罢饭就散步至广场,和着优美的舞曲,在人群中跟着学着跳动着,不亦乐乎。

王某某对跳舞很钟情,在学会舞姿后,除了天天傍晚到广场上跳舞外,有时还上舞厅。对此,李某某毫无介意,她始终认为丈夫在锻炼身体,尽管她自己对跳舞兴趣不大。

今年初夏的一天,当有人悄悄对李某某说,你家老王外面有个舞伴,两人关系暧昧时,她顿时呆住了:难道这种事也会发生在我身上?!她不信。

第二天傍晚,当丈夫前脚离开家门,她就后脚悄悄尾随在后。在人群涌动的文化广场上,李某某躲在一旁盯着正在尽情舞动的丈夫,舞伴是一个比她年轻而时髦的女子。就在一场舞曲即将完毕时,那舞伴突然一个重心偏移身体往后倾倒,只见王某某动作敏捷地一把将她紧紧抱在怀中,随后又护送她回家。

这一幕,让李某某看得好酸溜。

“你对这女人如此呵护呵爱,关系不一般吗?”恼羞成怒的李某某在等到丈夫回家后,憋不住地发问。

“你怎么在跟踪我?真是多心多疑!”被问得摸不着头脑的王某某很生气地质问了一句,就不再吭声。李某某又气又伤心,当晚与丈夫大吵了一番。

时常听到为夫妻双方为跳舞,结果将家庭“跳散”的不幸事件。好不容易组成的再婚家庭,不能就此散了!为了不失去丈夫,保住这个家,李某某采取了跟踪方法,每次只要丈夫换上跳舞穿的皮鞋,她就会悄悄跟在其后。好几次被王某某发现了,两人就会发生争执,而且一次比一次激烈,夫妻感情发生裂变。

离婚协议约定    房屋及屋内家俱电器归女方

李某某原本想通过跟踪的方法来阻止丈夫与舞伴的接触,以达到使丈夫回心转意的目的。然而,这一做法让王某某深感耻辱,无法忍受,一再提出要离婚。尽管李某某的亲朋好友都进行了劝和,但铁了心要离婚的王某某态度很坚决。眼看第二次婚姻已无法挽救,李某某无可奈何,只得同意。

“老王这人很大度,考虑到我无住处,就将现住房及家俱都留给了我。”说起他俩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李某某依然怀着很感激地心情。

她说,当时她老母亲为他俩离婚的事特意赶来,对王某某讲明,如果是李某某做了对不起他的事,她就立即带着女儿离开,财产一件都不要。现在女儿没做错事,他给的这些财产就一件不少留下。

去年6月中旬,李某某与王某某心平气和地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鉴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对婚后的财产处理约定是,现住的一套约50平方的商品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屋内的家俱包括一口红木三门橱及电器也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协助女方办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等。

在办完离婚手续的当日,王某某特意陪着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房地部门将这套房屋的产权从王某某名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后,他俩就此分手,王某某回到了市区女儿家。

第二次婚姻遭到失败后,尽管对李某某的打击较大。好在王某某留下了一套房屋,让她感到这个家还在,她还在期盼着王某某哪一天醒悟了再回到这个家,回到她的身边。

男方提出反悔     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及红木家俱

当李某某还抱着幻想等待着王某某的到来时,在离婚后的第六天,她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王某某将她告上了法院,要讨回房屋及红木家俱,法官还依法查封了红木三门橱。

“白纸黑字写好了的,怎么说反悔就反悔?!”李某某迷惑中不知所措,赶紧请了师帮她打官司。

主审法官倪黎民在审理此案时,王某某的第一任妻子及其女儿向法院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庭审中,原告王某某诉称,系争房是其在1998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产权房,计款68,000元,其中女儿出资67,000元,本人仅出资1,000元。当时原告与其女儿约定,先以原告名义对该房产进行登记,实际产权人为其女儿。

红木三门橱归属于原告前妻吴某某的。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将婚前房产及属前妻的红木三门橱误以为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并约定归被告所有。原告这一行为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重大误解。原告对该财产并无处分权。

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婚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重新分配原、被告之间婚后共同财产;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房产及红木三门橱。

吴某某作为第三人在法庭上述称,1998年与原告离婚时约定,红木三门橱归其所有。当时考虑到原告未有家俱,就将此红木三门橱借给他使用,并有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将属她的红木家俱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被处分给被告,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将红木三门橱返还给她。为证实这一事实,吴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原告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当年写下的借条。

原告的女儿也以第三人的身份述称,系争房是由其出资了6.7万元与父亲共同购买的,并约定该房屋为她所有。在法庭上,她出示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内容是原告收到了女儿支付的购房款6.7万元,原告同意该房为女儿所有。

针对原告及第三人的请求,被告李某某的代理人辩称,原、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离婚协议纯属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行为属善意取得,即便原告无权处分,相应的后果亦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对原告女儿出示的收条,被告方持有异议,认为他俩系父女关系,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应予以确认。对此,被告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请求。

梳理争议焦点     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

此案虽属一般的撤销权纠纷案,但所涉及的法律正是今年3月份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有关条文。经三次开庭审理,倪黎民法官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质证,从纷乱的头绪中梳理了四大争议焦点:一是涉案红木三门橱、系争房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原、被告分割系争财产是否属无权处分;三是被告对系争财产是否善意取得;四是原、被告间的财产如何重新进行分配。

围绕这四大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红木三门橱系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吴某某婚姻期间所购买,两人在离婚时对该家俱的所有权归属已作出约定即归吴某某所有。王某某借用这套家俱,只是取得了对该家俱的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利,但无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对王某某与李某某处分红木家俱的行为予以撤销。

针对被告李某某提出红木家俱是其善意取得,理应归她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院认为,善意取得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动产或动产需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的被告李某某离婚时并不知晓红木家俱实为原告王某某前妻所有,主观上并无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尽管,红木家俱已交付李某某使用,但她在受让时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格,故其行为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李某某获该红木三门橱不属善意取得。

关于系争房所有权的归属,法院认为该房系原告王某某出面购之,产权证证明系争房所有权即为王某某,表明他对该财产具有处分权。因此,王某某与其女儿的约定及该房是否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并不影响王某某作出的处分效力。王某某的女儿主张该系争房是其出资,应归她或其父亲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原、被告间财产重新分配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成年,在法律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所鉴《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后果应有合理的判断。双方离婚时并无胁迫、欺诈等情形。现原告对财产分割提出反悔,认为自己的行为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重大误解属,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涉案红木家俱应返还财产所有人即第三人吴某某,致使原、被告原先对财产分配利益失衡。因作出无权处分的系原告,被告对此无过错,其损失应由原告补偿。对此,法院准许被告李某某提出3万元的补偿请求。

对此,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6月19日鉴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屋内家俱红木三门橱归李某某所有的内容,维持该协议的其它条款,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吴某某红木三门橱家俱。

原告王某某对此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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