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依法接受王小姐的委托,担任原告赵先生诉被告王小姐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上海市零陵路??弄??号??室房产应归被告王小姐所有,理由如下:
1、 原告赵先生当庭同意该房产归被告王小姐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房屋补偿款;
2、 原告赵先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且当庭表示无力支付房屋补偿款,被告王小姐愿意并有能力支付相应款项;
3、 原告赵先生已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浦东新区南码头路??弄??号??室房屋转移,已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不宜再将被告名下房产判归原告;
4、 被告王小姐在上海别无房屋居住,离婚后需该房居住;
5、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情况在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下判决。因此应优先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将房产判归被告王小姐所有。
二、 在分割零陵路??弄??号??室房产时,原告赵先生应不分或者少分,理由如下:
1、 原告赵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转移其名下的上海市南码头路???弄??号??室房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原告赵先生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王小姐已自行分割了共有房产,并约定之后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即原告赵先生名下南码头路的房产归原告赵先生所有,被告王小姐名下零陵路的房产归被告王小姐所有。因此,该房产应属于被告王小姐个人财产。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服刑、长期吸毒、强制戒毒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被告的婚姻破裂,原告赵先生属于过错方,依法应承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财产分割上理应不分或者少分。
4、 从1994年起,原告赵先生就没有工作和收入,家庭开支和日常生活均由被告王小姐承担。2004年原、被告已经分居,财产上已经各自独立。原告对零陵路的房产未做任何贡献,且原、被告在2008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王小姐出于夫妻情面,已经给付原告赵先生人民币78万元。因此从公平和照顾女方权益上,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原告赵先生理应不分或者少分。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本应共同努力,维系来之易的婚姻家庭。皆因婚后原告不务正业,又违法犯罪以致劳教、后又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不工作、无收入,不尽家庭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愿、被告的婚姻破裂,原告应属于过错方。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原告赵先生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赵先生理应少分或不分。
以上意见,肯请审判长予以采纳。
代理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张文凯律师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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