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离婚法律
上海离婚律师|伊朗婚姻家庭法

 登 记

第一条 每一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或撤销离婚的行为均应在实施之前,在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上述行为拒不办理登记的,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第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签发的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构成结婚或离婚的法律证据。

未成年人结婚

第三条 任何人与低于《伊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的最低年龄的,或者顺从于一方当事人低于前述最低年龄的婚姻的,均应被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如果女方年龄低于十三岁,应当处以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在所有情形下,还可以另处2000里亚尔单位以上20000里亚尔单位以下的罚金。 结婚合同中的规定

第四条 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婚姻目的的条件。妻子可以约定,如果其丈夫失踪,长期未对妻子履行生活费用给付义务、殴打妻子、或者以婚姻关系无法忍受的方式虐待妻子,妻子有权请求法院代表丈夫作出不可撤销的离婚判决。 以欺诈方式获得的同意

第五条 任何当事人为了结婚而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同意的,应当处以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上海离婚咨询网

重 婚

第六条 男子在结婚时必须告知对方自己是否已婚。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判处监禁。

第七条 在所有上述情形下,受害方均可提起诉讼;所有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累计。

第八条 配偶双方应当根据最大善意的原则行事。

第九条 生活费用包括居住、吃饭、穿衣和必要的家庭用品。

第十条 夫拒绝提供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妻子有权诉诸法院。法院应当确定生活费用的金额,并责令丈夫支付。如果法院裁定得不到执行,妻子有权提起请求离婚之诉。

第十一条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丈夫有权为妻子决定住所。

第十二条 妻子由于对严重的身体或者经济利益的侵害而感到恐惧,而离开丈夫居住房屋的,不得强迫其返回居住,妻子在分居期间,不丧失生活费用的请求权。

第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应当决定妻子的居住场所,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其近亲属决定;没有近亲属的,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妻子可能不征求丈夫的同意,随意自主支配其财产。

子女的监护

第十五条 母亲对儿子负责监护,直至其年满二岁,然后由父亲行使监护权;母亲对女儿的监护权可以行使到女儿年满七岁。

第十六条 在监护期间,母亲另嫁他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拒绝看管子女的,父亲应当负责看管子女。
上海离婚律师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