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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纸“协议”  不忠要赔30万

    1999年,上海的曾明与同是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几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经认真协商,夫妻俩于2000年6月共同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贾雨虹就感到丈夫与其她异性有染。2001年8月,贾跟踪曾到常州,发现曾与一年轻女子一同进入住处后,直至次日凌晨未见离开。

    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判决  违背协议就要受罚

    这起“不忠赔偿”案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负责审理此案的顾亚安法官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虽未做任何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据此,法院认为曾明“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他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曾明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最终,曾明赔偿贾雨虹25万元人民币,当场一次性付清。一场特殊的“夫妻不忠赔偿案”尘埃落定。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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