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1日,白某和妻子唐某经法院审理离婚,买的婚房归唐某所有,唐某给白某房屋折价款14.5万元。 一个月后,白某父母拿着白某出具的两张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儿子白某和唐某偿还二人购买新房时向他们借的16万元。 欠条是白某2006年5月和6月给母亲出具的,金额分别为10万元、6万元。为了证明白某和唐某借款的事实,案件审理时,白某父母还向法庭申请3名证人出庭。 唐某则否认白某父母在买婚房过程中是借款,认为是赠与,且借条上也没有唐某签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证人证言均不能反映出唐某本人同意借款或承认借款事实,故3名证人证言与本案白某出具的借条不具关联性,对3位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关于两张借条,因白某与母亲的特殊关系,法院也认为无法确定借条真实性;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正是白某和唐某办理离婚的纠纷中,所以法院认为白某父母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后白某父母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沈阳中院审理后发现,唐某虽否认白某父母在买婚房行为中是借款,但其承认在购买婚房时却是由白某父母支付16万元。 根据白某父母所拿出的16万元,其中3万元是白某母亲从外甥女处所借,其余全部是白某父母倾其二人账户上的所有存款,包括零头都给了儿子。唐某主张是赠与,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唐某对该16万元一直称不知道此事,且唐某在一审陈述有前后不一的情况,所以中院认为16万元为借款比较切合实际。 法院判处,16万元是白某和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白某和唐某共同偿还这16万元借款。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就是16万元的购房款是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纵观本案,在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儿子买婚房,因为此时儿子已经不属于父母尽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这时子女该尽赡养义务,而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性质。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这里的父母既然没有义务为儿子购买婚房,那么他们提供购房款的行为让他们的子女获得使用这笔购房款的权利的同时,也为子女设定了义务:返还购房款的义务。 所以法院认为白某父母拿钱给白某买婚房行为不只是让他们的生活变得非常拮据,还背上了一身的债务,这种行为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值得思考。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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