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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
妻子与人同居生子属过错方,丈夫起诉离婚要赔偿

女子李某,系池州市贵池区人,男子张某,系枞阳县汤沟镇人。1999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0年8月,夫妇俩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双方相处一直很融洽,特别在婚生女出生后,夫妻生活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08年8月,李某与张某同在外地务工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李某负气后回娘家居住。

  今年3月19日,李某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5月10日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称自己与丈夫张某近两年未同居生活,对此,张某予以认同。

  庭审结束后,因李某长时间没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所在的村委会遂会同计生部门对李某进行例行妇检,妇检结果显示,李某已怀有四个月身孕。丈夫张某对妻子李某的怀孕深感诧异与愤慨。李某见此情形后,自知理亏,遂与丈夫张某来到汤沟法庭要求调解。双方因赔偿数额的差异,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自2008年8月以来,一直与丈夫张某分居生活,现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李某在与张某分居生活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并怀孕,对导致双方离婚有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已对张某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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