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李先生夫妻于2004 年生育一女陈思。随着关系的淡漠,李先生曾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判不离。一年后李先生再次诉离。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其中涉及女儿陈思抚养条款为“双方所生之女陈思随李先生生活,陈女士2009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时止。由于因探望女儿事宜再起争执,陈女士于去年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作出陈女士于每月第二、四周周六8时至当周周日17时对陈思行使探望权的判决。 照理,“探望”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不料却发生了母亲延长探望期,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事情。那是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的5 月23日,陈女士将女儿接回后,次日下午未将女儿送至李先生家中。而是在5月25日(周一)直接将女儿送到了幼儿园。女儿未被送回,李先生不着急。就这样,陈女士就天天把陈思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一直至今。虽然母女相处比较满意,但陈女士总感到名不正言不顺。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于今年5月将李先生诉至法庭,要求陈思随自己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时止,另要按照此标准支付去年6月至今年5月抚养费1.2万元。 李先生辩称,离婚后,陈女士放弃探望女儿,而自己从未阻止其探望女儿。去年5 月23日,陈女士实施探望权后,一直未将女儿送回,考虑到其为女儿抚养之事经常与自己及自己的家人发生争执,为了避免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故未采取将女儿抢回的极端行为。而是经常到幼儿园看望女儿。另外,虽然自己工作较忙,但不在家的时候,可由父母代为照顾女儿,况且女儿自小由爷爷奶奶照顾。因此,不同意变更女儿抚养的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后就子女探望事宜争执不断。后由于陈女士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即未将陈思按时送回至李先生住所地而发生摩擦。但事情发生后,李先生未与陈女士联系女儿交接事宜,亦未到女儿就读幼儿园将女儿接回,也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述纠纷事宜,导致双方之女儿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今虽名为李先生抚养,但实际由陈女士抚养的事实。经过一年的沟通交流,陈女士和陈思的母女感情日渐加深。考虑到陈思随着青春发育期的临近,生理、心理都会发生变化,女儿随母亲生活,更能在生活上给予体贴及照顾的多种因素,确定陈思随母亲生活为宜。由于2009年5月25日起至今,陈思实际由陈女士抚养,故其要求李先生支付自2009年6月起至2010年5月止的抚养费的诉请,与法不悖,亦予支持。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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