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为中国国籍,另外一方为外国国籍,双方曾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且无子女、无财产分割(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经达成一致)。但一方或双方因工作原因不能回国,可以办理离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据此,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为双方本人亲自到场。所以,在一方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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