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次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又不厌其烦再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规定一番。 常有父母离异的大学生问自己能否要求父或母支付抚养费,理由是自己虽满十八周岁但仍在上学,应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查《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编辑:离婚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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