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即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这次特意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何谓孳息? 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即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比如利息之于存款、租金之于房屋等等;如果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后,就是天然孳息,比如(摘下来的)苹果之于果树,(割下来的)牛黄之于牛等等。 自然增值与孳息最大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别独立,是两个不是一个;如果是一个房子增值了,也就是涨价了,但房子还是那个房子。 自然增值的归财产所有人无疑。对孳息归属,《物权法》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用在夫妻关系中,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没问题,法定孳息呢,物权法说的当事人显然指交易双方,在夫妻关系中仍然是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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