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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公婆拿出由儿子签名的借条,诉儿子媳妇还钱。儿子说对的。媳妇却说不对,并认为这是公婆前夫串通作假“诈”钱。由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结论,法官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借条为真的判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程小姐归还公婆欠款一半13.3万元及利息和公婆垫付的教育费用一半2190.5元的一审判决。
儿子坦承借了巨款
    程小姐夫妇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一年中,亲情不在友情有在,各走各道相安无事。然而,去年初春,公婆突然将这对过去式的夫妻告上法庭,说在2001年8月时,这对小夫妻因购买房产缺少资金,曾向父母借款10万元支付首付款。2006年10月时,他们欲提前还贷,又向父母借了16.6万元。另外,父母多次为孙女支付幼托付及教育培训费计4381元。由于上述债务是儿子媳妇的共同债务,在他们打离婚时没有归还,因此要求判令程小姐夫妇偿还借款27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两位老人为支持诉请,向法庭提交了2001年8月、2006年10月由儿子出具的借条两份及购房合同、认购书、民事调解书一组,证明程小姐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支付首付款及提前还贷事宜分别借款的事实。
    面对父母的起诉,程小姐原丈夫,即老人的儿子没有半点犹豫:“是的,向老人借款的事情属实”。对两位老人提供的证据也毫无异议。
媳妇反讥串通诈钱
    可媳妇程小姐却不予认可。称以前根本不知道借款的事,直到离婚时才知道。借条应该是两位老人与其儿子互相串通,造假而出。为此,程小姐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借条形成的时间。与此同时,程小姐对购房首付款等费用作了说明。称结婚时自己母亲给了陪嫁款5万元,加之结婚时的礼金等款项支付的首付款10万元,16.6万元还贷款是夫妻俩的共同积蓄7万元和公婆赠与的9.6万元组成。关于公婆为孙女支付的各类教育培训费用4381元确有其事,但这是他们自愿支付的,并不是垫付款。
    借条的真伪应该是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是,当法院应程小姐委托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以无法鉴定为由将委托予以退回。
法官质证借款事实
    为此,法官对两位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并对两位老人和的儿子进行的交叉询问。认为三人对出具两份借条的经过及相关细节的陈述均吻合,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最后确认其真实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认为,26.6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程小姐夫妻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因此两位老人垫付的各类教育培训费4381元,应当由程小姐夫妻归还。关于两位老人要求儿子媳妇各半偿还的诉请意见,法院认为程小姐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系是对两位老人权益的保障,现两位老人要求各半偿还,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程小姐抗辩借条不真实、部分款项系两位老人赠与、以其陪嫁的5万元等钱款支付房款的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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