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夫妻新婚购车并将老丈人登记为车主,1年多后,双方又因当初的购车款产生分歧,女婿将丈人推上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老丈人归还女婿购车款1万余元。
2006年12月18日,小古和女友小爱登记结婚,并准备于次年举行婚宴,期间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先后三次收取彩礼7万余元。之后小爱的父亲提出要为女儿买小轿车,但在购车过程中小爱坚持要将父亲登记为车主,因为新婚期间,男方也就迁就了此事。
据男方一家在法庭上称,两家各出资6万购车,其中,男方出资款中的3万余元,在两人订婚仪式后,与见面礼金等其余款项一并存入小爱账户。之后,小爱又要求将婚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小夫妻俩名下,这件事引起了男方家人的不满,去年2月,女方家还私自从婚房内搬运走了价值8万余元的财物。几天后,丈人甚至私自以4万元的低价将小轿车卖了。没过多久,小爱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撤诉,仅维持一年多的婚姻出现危机。
两个月后,小古一家以丈人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为由,将老丈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车款6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后,丈人不服,遂案件到了二审。二审审理中证据显示,车辆购买时,小古、小爱分别用银行卡支付了1万余元和4万余元,小爱还拿出了父亲给的6万元现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所购车辆自购买之日起便登记于丈人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系争车辆由其出资购买。其中,小古出资行为与丈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将相关款项予以归还。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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