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与周某原来是夫妻,2007年9月,二人向卜女士借了1.3万元,当时写下借条承诺在2年内归还,二人均在借条上署名。后来,卜某与周某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期间,二人还因感情破裂离了婚,卜女士追款未果,只好把二人告到了蒙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卜某和周某均承认了借款一事,但周某说其中3000元用来购买家具,现家具归卜某所有,而且二人离婚后,他已经负责清偿了另外一笔1万多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主张由卜某来负责清偿卜女士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卜某与周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卜女士借的1.3万元,因此这笔钱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且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卜某、周某连带偿还卜女士借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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