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仅一个多月,丈夫向妻子“借”了4万元,并立下借据一张。离婚时,妻子持借据要求丈夫归还。然而,妻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4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对半分割。 2001年3月,魏女士与蔡先生相识恋爱。同年10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嗣后,蔡先生即送给魏女士美金4800元作为聘礼。然而,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婚后夫妻之间不时发生争吵。今年1月,魏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又比较短,因此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纠纷较少。但是魏女士提出,蔡先生曾在婚前和婚后各向自己借过一次钱,总额是9万元,要求蔡归还,并出示了蔡先生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写明借款时间为2001年10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上的借款时间是同年12月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对此,蔡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是他并没有向魏女士借过钱,借据上的签名是魏伪造的。此外,他还要求魏女士返还所收的聘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借据上的签名作了笔迹鉴定,结论为两处签名均是蔡先生本人所写。看来借据是不假了,但是两笔借款的性质到底该如何认定呢?5万元是蔡先生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所谓“借款”发生的婚后,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呢,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蔡先生以书面借据的形式向魏女士借款,其前提当然是已经确认该款为魏女士个人所有。况且借款时双方结婚刚一个多月,借款数额又较大,按常理魏女士关于这笔款项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说法较为合理,故应认定婚内借贷关系成立。而法院最终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魏女士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至于蔡先生主张的聘礼,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聘礼价值又较大,因此可适当返还部分礼金。日前,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令魏女士归还蔡先生礼金2000美元;而蔡先生则应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另4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所有,由蔡先生支付给魏女士人民币2万元;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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