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与丈夫小强刚离异,小强就将小方父亲刘响告上了法庭,小强在诉状中称:夫妻两人在法院闹离婚时,刘响擅自从银行提走自己与小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95万日元并使用了该款,刘响擅自处分该笔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刘响归还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47.5万日元。
小强入赘小方家与小方成婚后,一直与刘响共同生活。2001年1月3日,去日本国劳务输出的的小方回国探亲,与丈夫小强同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青浦支行,以父亲刘响名义将自带回的在日本国工作所得工资95万日元存入银行。小方当着小强的面在储蓄单背面的《储户须知》上填写了存款人刘响的身份证号及姓名以及其丈夫小强作为代领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银行出具了户名为刘响、存期为3个月的95万日元的外币储蓄单,之后小方把储蓄单交给了父亲。2001年5月7日,刘响在银行中提取了该款及税后利息274日元。2003年12月,小方与小强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该款因涉及案外人刘响故未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
刘响称,他事先并不知道女儿去银行存款之事,事后夫妻俩回来把存折给了自己并说让自己用,而且钱款都用于家庭及外孙女日常支出。而且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小强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95万日元是小强与小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方的工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权对此财产进行处分。小强与小方共同去银行存款,表明小强知道以刘响名义存款的事实,包括存单上小方填写自己作为代领人的事实;而且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从存款的实际情况看,小方与小强在均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可办理实名存款的情况,却拿着刘响的身份证将此款存于刘响名下,小述事实足以说明小强对存单上记载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是知道的;之后双方又将存单交给刘响,可见小强与小方当时是将此款赠与刘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对小强提出要求刘响归还47.5万日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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