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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前所欠的借款,离婚后应谁来偿还?
松江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区别对待的判决,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生效后,丈夫身携巨款还在法官面前“哭穷”,最终难逃债务追偿。7月19日,本案得到顺利执结。

 

  案件:

  今年1月7日,黄来走进松江法院,要求被告汤京及汤京前妻奚娟返还欠款63000元,并拿出汤京亲笔所写的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今汤京向友黄来借人民币63000元,以前借条全部作废,以此为证”。

  黄来在松江做建材生意,与汤京有多年业务往来,交往多了也就成了生意场上的朋友。2000年,汤京在松江购买了房子,因没钱装修,所以汤京于同年11月5日向黄来借款45000元。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4月10日,汤京两次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黄来借10000元和8000元,前后共借了63000元。黄来在诉讼前讨债长达9个月之久,但汤京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毫无还款之意。今年年初,黄来听说汤京在法院离婚了,房子判给了奚娟,汤京可以拿到好几万的房屋折价款。
 
  审判:

  庭审中,黄来拿出借条,理直气壮,要求汤京及其前妻奚娟返还欠款。

  汤京倒不否认这笔欠款,当庭表示向原告借款63000元确是事实。其中,2000年11月借款45000元,用于家庭装潢,2001年7月借款10000元,用于7月20日偿还银行逾期贷款7000元。2002年4月10日借款8000元,用于4月17日偿还银行逾期贷款6000元。并表示这些借款都是和奚娟一起借的,应由其与奚娟共同偿还。

  同作被告的奚娟却表示对汤京的三次借款都不清楚,不同意一起承担。2000年,两人花了168000元购买了房子,当时银行贷款是10万元。同年7月拿到房屋钥匙,虽然拿到房屋钥匙后家中已没有存款用于装修,但当时汤京在松江区一建筑工地负责水电安装,收来的工程款正好用于装修,所以装修房屋并没有借外债。对两次逾期偿还银行的贷款,都是在银行催款后,由奚娟出面向亲戚借贷后偿还的。而且,她和汤京已于去年12月15日经松江法院判决离婚,他欠的钱与她无关。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调取被告汤京个人住房贷款明细帐,查明被告方2001年7月20日偿还银行贷款1531.46元,2002年4月20日偿还银行贷款1593.54元,并不是像汤京所说的那样偿还7000元和6000元。

  法院认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个人债务。根据本案中两被告购房后家中已无存款用于装潢的实际情况,被告汤京为装修房屋之用向原告举债45000元,符合常理,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奚娟认为房屋装潢款来源于汤京应收工程款的解释,因没有证据而不能认定。关于汤京认可的后两次借款,根据查明的汤京未实际用于偿还银行逾期贷款,又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后两次借款系被告汤京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据此,法院2月25日作出判决,汤京与奚娟共同偿还的借款为45000元,由汤京独自承担的借款为18000元。

 

  执行:

  4月12日,因为汤京仍然迟迟不予还款,黄来向松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多次传唤汤京,要求其还款。但汤京每次均是一付苦相,称自己生意作不出,已两年没有工作了,经济窘迫。但离婚后,根据法院判决,汤京可以拿到165000元的房屋折价款,其前妻现已将该房屋出售,目前仅剩下2万多元还没有给汤京。汤京拿到的这么多钱都到哪里去了呢?连他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

  法院认为汤京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当场将他押送至了看守所。押入监房前,按照惯例,在汤京交出的随身物品中,竟有一张余额8万元的定活两便存折,这使一向“哭穷”的汤京百口莫辩,一时有些不知所措。

  经执行法官教育,汤京承认错误,具结悔过,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0元,并予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7月19日,本案终于圆满告结,而黄来的那笔欠款自然是有了着落。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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