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撤职离开公司的阿娟,向老板本人发送了十七条短信,还向同事小林发送三条短信,她在短信中称老板王胜为“老情人”、“骗子”。王胜认为短信是对他人身攻击、诋毁了他的名誉,起诉要求阿娟停止侵害、登报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王胜之诉不予支持。
阿娟与王胜相识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王胜聘用阿娟到他公司工作。2004年阿娟任公司关联企业负责人,后被公司撤职。2008年双方因多种原因发生争议,关系迅速恶化。在2008年9月24日至10月25日期间,阿娟向王胜发送了十七条短信,向同事小林发送了三条短信,短信中称王胜为“老情人”、“骗子”。2009年初,阿娟就她任法定代表人被变更要求恢复,曾致函工商部门,还向公安机关书面反映其他情况。后税务机关向王胜公司关联企业,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王胜认为是阿娟递交过举报材料所致。
2009年3月中旬,王胜起诉称阿娟在职期间,因贪污公款被开除,遂怀恨在心用发短信形式称自己是骗子,并向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部门举报,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的名誉,还造成投资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本人被传询,要求停止名誉侵害,登报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庭上,阿娟承认短信是她所发,但这些短信没有损害王胜的名誉权,故不构成名誉侵权。声称向工商、税务、公安及银行客户经理写过信函,内容涉及法人变更、申报纳税及寻求司法保护,均没有诋毁王胜名誉的内容。再者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税务检查、工商停止年检及公安部门传询,均针对是王胜投资的公司,与王胜个人名誉无关联。强调就是举报,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王胜以阿娟发送手机导致他名誉受损害,但仅凭阿娟向同事小林发送的三条短信及向王胜发送的短信里“骗子”、“老情人”内容,并不能推断出公众降低对王胜的评价及名誉受损的事实。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函反映,阿娟向相关职能部门发过信函,但并不能证明信函内容。王胜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阿娟向相关部门发函导致王胜的公众形象受损,遂法院作出了对王胜之诉不予支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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