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张文凯律师 单位: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电话:13585569558 021-62111009MSN: lawyers@live.cn QQ:6322152E-Mail: 62111009@163.com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