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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纬、王敏多年前相识。2000年王敏在天钥桥路的房屋装修后,因李崇纬与王敏及王的澳大利亚籍男友秦建均为朋友关系,李经王敏及其男友的同意后入住王敏房屋,与王敏及其男友共同居住。2003年底或2004年初,李崇纬一次性出借王敏人民币55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成人民币计60万元整,用于王敏帮助秦建做生意,后秦建返回澳大利亚。 李崇纬、王敏于2004年初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07年8月李崇纬搬离王敏居所。2007年12月,由李崇纬起草借条内容,王敏抄写后向李崇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敏借李崇纬人民币壹佰万元……。嗣后,王敏未按约还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敏于1999年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天钥桥路某号的房屋一套,向银行贷款人民币37万元,自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提前还款,共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20万余元。 百万借款 如何组成?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崇纬为证明其诉讼请求,进一步阐述了100万元借款的组成:一、2003年底、2004年初,在王敏男友秦建在场的情况下,李崇纬一次性给付王敏人民币55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成人民币计60万元;二、王敏4年的房屋贷款由李崇纬每月帮其还贷5000元,约为24万元;三、王敏曾向其母亲借款10万元,李将5-10万元借给王用于偿还王母亲的借款;四、60万元借款的利息。 王敏辩称,一、其没有向李崇纬借过款,借条是在李崇纬的威逼下,按照李事先拟好的借条内容抄写后签字形成的;二、借条的内容蹊跷,没有写明用途,也无担保,其真实性不应被认定;三、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李崇纬不可能将100万元巨款出借给自己;四,李崇纬实际是觊觎自己天钥桥路的房屋,多次毒打、威逼自己,自己在无可奈何情况下,只得写下本案借条。 法院逐项审查 认定出借60万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将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承办人诸建英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本案主要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借条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否实际出借了100万元借款。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敏认为该份借条是在李威逼的情况下抄写签字,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王敏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书写借条的行为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借款金额是100万元巨款,倘若原告以胁迫的手段,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借条,被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采取了以上措施。故认定该借条的内容真实有效。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使借条内容真实,但因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通过庭审,李崇纬陈述在2003年底、2004年初,曾一次性给付王敏人民币55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成人民币计60万元,让其帮助秦建做生意,对此李提供了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同时,李、王一致陈述在2007年12月的借条前曾有过一张借条,借款金额是人民币55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成人民币计60万元。法院综合其他证据后认定李崇纬实际出借该笔60万元的钱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另有24万元用于被告房屋还贷一说,法院认为不能证明该部分资金是用于被告房屋还贷,不排除该资金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用于日常开销和消费。至于原告主张借被告5-10万元还其母亲的借款及余款是借款60万元的利息,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原告另40万元组成的主张不能认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敏返还原告李崇纬借款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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