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的交往,唐先生与艳丽小姐情投意合,已发展到谈婚论嫁的日程。然而,喜事背后暗含危机,女方家提出的6.8万元的彩礼让唐先生倍感为难。去年 5月28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准岳母又先收下了8000元彩礼,尔后第二天两家人又赶往唐先生老家了解唐家的家境。一番忙碌的奔波,得到的结果却是双方家庭对彩礼问题的纷争叠起。在这样的情况下,唐先生与艳丽小姐的婚事最终搁浅。金钱的法码战胜了爱情的法码,一对恋人天各一方。婚结不成了,这送出去的彩礼当然要讨回,在艳丽小姐方拒不肯退还的情况下,唐先生于今年5月走上法庭,要求艳丽小姐返还订婚彩礼1.8万元。法庭上,唐先生理直气壮的讲,这 8000元是订婚当天给了准岳母,1万元则是双方从其老家回来后所给的。而艳丽小姐则以彩礼是给了其母亲,具体金额其并不知晓为据作了辩称。
彩礼金额究竟是多少,艳丽小姐母亲收取的钱款应当由谁返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已有的证据,艳丽小姐母亲收受钱款8000元并无争议,而唐先生所主张的另外1万元,因为其提供的两份调查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均未出庭,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法院无法确定。唐父与此事有利害关系,所作证词并无其他依据相佐证,法院对该笔钱款不予认定。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根据生活实际,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双方的亲属。因此艳丽小姐之母收受唐先生钱款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艳丽小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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