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为财产,二为子女。
1、关于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同时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如果有一方提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更改,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第一,双方就财产分割协商变更;第二,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法院查明当时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属自愿,则会驳回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2、子女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需要在子女成年之前提起,如双方自愿变更,只需要签订协议,办理户口变更即可,反之则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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