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
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
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