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涉及的独资企业根据设立时间以及出资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形。对不同情形,法院将采取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
婚前 个人财产设企业
认定:企业属婚前财产
投资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人婚前所有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婚后 个人财产设企业
认定:企业是个人所有
婚后个人财产应是夫妻在财产约定中表明的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应视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经营的收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婚后 家庭财产设企业
认定:企业和收益归双方
对投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不仅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企业也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须分割。
因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态的转化,但是共同所有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投资,依然是夫妻双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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