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女士与胡某2000年 结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年龄相差10多岁,爱好情趣上有一定的距离,感情上存在裂痕。2006年4月,终在一场争执后,芮女士提出分居至今。分居后的胡某如脱缰之马,再无羁绊。4月底,他为了满足一时之消费欲望,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得款23万元后过起了无牵无挂的潇洒生活。妻子不久发现丈夫是一个彻底的“懒料坯”,决意一刀两断。今年初夏,她走进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款23万元。
诉讼中,胡某大言不惭:“同意离婚。房款23万元是我收取的,现已花费完毕。”
法院认为,双方分居时间已逾2年,且胡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故芮女士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胡某出售有房屋所得23万元房款为双方共有,应依法予以分割。该笔款项系胡某收取,故应返还芮小姐11.5万元。胡某称将房款花费完毕之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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