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6岁彬彬诉称,他与小自己3岁的晶晶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 结婚,新婚不到半年双方就产生磨擦不断,在2009年3月25日双方就办理了协议离婚。因在结婚前晶晶一直大手大脚用彬彬提供的银行卡消费,产生了较多债务。在离婚前一天,晶晶书面承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尚欠金额,交通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光大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全部由晶晶归还”。晶晶还代其父(案外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名。谁知,办妥了离婚手续后,晶晶却把先前的承诺丢置脑后,无奈的彬彬只得将上述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欠款作了归还。于2009年9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要求晶晶归还上述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6779.93元及利息。
审理中,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所有人并不是彬彬,而是其他人员,遂彬彬撤回了要求对该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的钱款归还。
法院认为,晶晶和彬彬在离婚前约定,对涉案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信用卡透支所欠金额,该由谁来履约偿还作出了约定。但晶晶却没有按上述约定予以拨付。而彬彬在晶晶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彬彬先行代晶晶归还银行,并由此取得了被晶晶的债权,遂法院判决由晶晶偿还彬彬上述全部钱款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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