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者,需要到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联系电话:64325087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一)申办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二)申办要提交的材料: (1)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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