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与被告姚某均是再婚,于2009年正月12 日见面谈话,16日订婚,姚某送订婚彩礼21000元,于同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因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并不了解,结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双方因罗某带去的两个孩子产生矛盾,3月14日罗某即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姚某多次上门请求罗某回家,却遭到罗某拒绝,并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姚某要求罗某返还彩礼。
宁陵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所给付彩礼大部是男方向亲友所借,给付大量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故男方请求酌情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