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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本市的乔小姐与梅先生是一对年轻夫妻。10年前相识恋爱,第2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了一儿子叫晓晓。在晓晓1岁多的一天突然肢体强直、面色青紫、瞳孔散大,到5岁那年被确诊患有癫痫病。从此梅先生认为妻子的长辈也有该病,怀疑是遗传原因,由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梅先生并于2007年6月开始分居。 乔小姐觉得儿子诊断为癫痫,丈夫便怀疑是自家遗传没有道理。父母没有癫痫现象,根据医院认为,癫痫有多种病因,儿子得癫痫并未查出原因。如果是癫痫也只是一种症状而不是疾病,虽然有遗传性因素作用,但儿子的病例并非如此,不存在遗传的可能。为此,乔小姐非常气愤双方矛盾不断,由于双方分居已有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今年8月乔小姐提起诉讼要求与梅先生离婚,婚生儿子随父亲共同生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 梅先生认为,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儿子被确诊患有癫痫病而引起,现双方关系无法好转,故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也愿意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 法院认为,该夫妻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婚生儿子的患病及被告怀疑原告方的遗传引起矛盾,且又未能沟通和调处,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即分居至今已满二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双方所生之子尚年幼,且长期与原告及孩子的外公外婆共同生活,故由原告抚育为宜,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子女抚育费,考虑到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法院酌情作出判决,儿子晓晓随母亲乔小姐生活,父亲梅先生每月负担儿子生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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