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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离婚
同居证据确实充分,为何百万诉求难获支持?

金小姐为向一起生活多年的赵先生索取价值100万元的两辆轿车中的份额,诉至法院称,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从相识到相恋,于2000年初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间,共同购置了四台车,其中一辆别克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两辆车现价约为100万元。现诉请要求两辆轿车归赵先生所有,而赵先生应支付给本人折价款60万元。为证明与赵先生的同居关系,金小姐不但提供了照片、水、电、煤、电话费缴纳发票等大量书证,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同居关系得到认可
    而赵先生却极力主张与金小姐不是以夫妻相称的同居关系。称双方同为两公司的股东,只是合租关系。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辆轿车,金小姐没有出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针对金小姐提供的证据,赵先生持有不同意见,反复强调双方非同居关系。经过审查,金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证人证言已形成一组证据链,法院认为,已能够证明两人具有同居关系。
没有出资同居何用

    但是,法院又认为,同居关系作为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并不比照婚姻法的规定必然地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两辆轿车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但金小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两辆轿车有过出资,且系双方共同购置,故金小姐对上述两辆轿车不享有权利,其要求分割上述两辆轿车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首席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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