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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比较突出且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解释二》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因为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对所负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下面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研究。

  关于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

  因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向外举债,无疑将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纠纷中,多数是夫妻双方中仅以一方名义出面对外举债,事后涉及到夫妻之间及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好处理的问题。所以,我们接下来都是针对夫妻双方中以一方名义举债的问题加以研究。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解释二》规定,一方婚前己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己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解释二》就前述第23条、第24条中但书性条款规定内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规定。作为《解释二》第2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作为第24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这一方。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处理好此类纠纷,必须要正确看待夫妻内部之间的关系及夫妻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二》第2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作为夫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之间己有协议或者法院己作出裁决为由加以对抗。

  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的话,对债权人很不公平,在理论上也很难讲得通。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且是一种连带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利益。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其内部约定,在内部对彼此有效,但是不能据此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生效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求偿。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对男女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要正确认识夫妻因离婚而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坚持从夫妻内部之间的关系及夫妻作为一方与外部其他人的关系两方面入手,分别加以考虑,才能得出一个全面的认识。对外部关系而言,己经在本条前款内容中有所表述,只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任何一方都有先行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从夫妻内部之间的关系而言,必须要遵守这些生效的裁判或者协议的内容。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上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发生配偶死亡情形的,生存一方配偶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解释二》第26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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