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财产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证的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四)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产权界定:该房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产证仅仅是物权登记和确认行为。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房产证的取得仅仅是物权的第三方确认,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能改变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因此,该种情况的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仅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各半分割。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