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倪女士、李先生夫妇从民政局收养了一个女婴。7年后,倪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法庭上,李先生提出他尊重妻子的意愿,但他开出条件称由于同养女间从未建立感情,要求法院一并解除收养关系,今后孩子由倪女士单独抚养。而倪女士急于和丈夫分手,当庭表示同意。
法官告诉夫妇俩,他们的要求违背了法律,最终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养女随养母倪女士生活,而养父李先生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我国法律对解除收养关系有明确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只能由送养人与收养人一同提出或是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一起提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成年前有人抚养,同时确保其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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