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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24岁的杨扬起诉到法院陈述,在2年前的一次朋友聚会中,他与大他6岁的少妇萍萍相识,或许是酒精促发荷尔蒙的作用,聚会结束时两人竟然有了“一夜情”。双方分手后再无联系,这段 “露水夫妻”的关系,也渐渐被他遗忘。 1年后,他与萍萍再次偶遇,得知萍萍已经离婚并生育一女。萍萍告诉他,因为原丈夫生理原因,女儿雯雯极可能是他所生育,因双方年龄上的差异,不可能做夫妻,希望由杨扬来扶养女儿。意外获悉已有2岁的女儿,杨扬开始感觉无法接受,接着又喜出忘怀,表示只要确实是自己的女儿,就愿意收养雯雯。 当杨扬走访了当地公安派出所经指点,他在2009年4月下旬带雯雯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两人存在亲生血缘父女关系。 法庭上,雯雯及法定代理人萍萍表示,杨扬所称的均属事实。修成柳叶眉、身穿名牌打扮颇为时髦的萍萍说,待法院判决认定后,愿意将女儿雯雯交给杨扬去扶养,她愿意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 因双方系“一夜情”萍萍怀上了雯雯,杨扬和萍萍都对两人其他情况不愿多谈,特别是不想再影响到与萍萍离婚丈夫的生活。萍萍表示因所在公司业务较忙,当场书写了委托书,言明扶养判决书由杨扬代她领取。 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杨扬要求确认与雯雯具有父女血缘关系,而不属杨扬要求改变雯雯的抚养关系,也不属雯雯起诉要求杨扬或萍萍给付抚养费的关系。法院以为杨扬与雯雯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方的血缘关系已得到科学论证。考虑到方便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遂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确认杨扬与雯雯系生身父女关系。双方同意由杨扬抚养雯雯,萍萍按月支付雯雯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法院对此一并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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